两份律师函为政府成功驳回 1468 万元工程索赔案
一、 案情简介
2014 年,河南XX公司以“因XX市轻工业园区规划调整变更为教育 城,导致其承包的标准厂房钢构件报废产生损失”为由 ,向贵州XX 教育城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 )索赔1468 万元。
二、 法律实践
指挥部收到“ 索赔材料”后,将案件委托给贵州顺大律师事务 所,我所律师审查后归纳:
1.2011 年,XX市人民政府( 甲方)与江苏XX公司( 乙方)签订《贵 州省XX市基础设施项目框架协议书》,并约定:“ ......凡甲方提供计 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由乙方总承包,不得分包”。
2. 乙方将其承包的标准厂房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河南XX公司( 丙 方)。
3. 原XX市轻工业园区规划调整为教育城,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不 再建设,轻工业园区的债权债务移交给指挥部。
4. 丙方委托XX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损失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 定损失为 1468 万元。
5. 丙方要求指挥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我所律师认为:
第一,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分包协议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系无效 合同,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
第二,丙方提供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 法律意见
1.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分包协议” 系无效合同。
2.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赔偿。
针对丙方的“ 索赔材料” ,顺大律师代理指挥部向丙方作出书 面回复并附《律师函》。随后,乙方将丙方的损失作为乙丙的共同 损失又到指挥部进行索赔谈判,顺大律师代理指挥部与乙方进行商 谈,并依法依规对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并附《律师函》。至今,乙方、 丙方没有再来索赔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服务效果
贵州顺大事务所律师用两份《律师函》从建设工程专业律师的 角度阐述并有效地说服、驳回了1468 万元的索赔,至今未引起讼争。 做到了“上兵伐谋”、“屈人之兵而非战” 的理想效果。
五、 案例启示
如果不具有专业的眼光,不采用釜底抽薪的战略,而是停留在 1468 万元中找“水分”的方案,几佰万上千万的赔偿应当是少了的。 只有专业,才看得清细节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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