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复函(2020修正)

来源: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次数:730次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2021   

【发布日期】 2020.12.29    【实施日期】 202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行政案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法释〔202021

  (根据2020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林业部:
  你部林函策字(1993308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见,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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